1.
本件於查封時,筆錄記載:部分為既成巷道,部分有數棟建物占用(門牌號碼為 台南市西門路四段316巷
2.
21號)。另鑑價報告記載:經現場勘察, 勘估標的位於北區西門路四段巷弄,標的二筆土地相連,現況坐落登記建物(登 記同段共計26筆建號)。惟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投標人 及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地上建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地上建物與土 地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應買 人請自行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土地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本件拍賣標的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 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 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 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4.
本件拍賣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人權須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其符合 優先承買權。上開建物所有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項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 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5.
拍定人(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