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分甲、乙二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 他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
2.
乙標拍賣之土地建物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總金額,每宗價 額之加總金額與書明之總金額不符時,以總金額為準。
4.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5.
據查封筆錄、執行勘測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906地號土地上,有多邊型鐵皮建物部分坐落,另有2棟鐵皮建物均擺放許多神像,第1間門口懸掛「白陵宮」匾額(經測量後,暫編定 為190建號建物);第2間門口懸掛「龍御」匾額(經測量後,暫編定為189建號建物),裡面有 些許家具、雜物、書籍,一半為廁所及閣樓,906地號土地上尚有茶(花)樹、玫瑰、(五葉) 松樹及許多大石頭,柏樹在土地邊界,須經鑑界始知是否在906地號土地上。經詢問在場志 工及債權人代理人表示,
6.
190建號建物均係無償供信徒使用等語。另第三人張○政在場 提出土地租賃契約(租期自民國105年7月1日起至125年7月1日止,每年租金新臺幣95,000 元,20年租金已一次付清),主張地上物皆是由其承租土地後搭蓋,惟債權人代理人否認
7.
190建號建物係由第三人張○政所搭蓋。乙標拍賣之906地號土地於查封時由第三人承 租;
8.
190建號建物由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均不點交。(六)乙標拍賣之土地上,除
9.
190建號建物、茶(花)樹、玫瑰、(五葉)松樹外,其餘地上物未 一併估價拍賣,其餘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11.
190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 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12.
乙標所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 文件。
13.
乙標拍賣土地上茶(花)樹、玫瑰、(五葉)松樹之價值,本院已列入土地價格中,就實際數量 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數量如有增減,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