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3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614地號土部分坐落於門牌號碼中正東路240巷7弄
2.
15號房屋(即竹仁 國小圍牆)旁;部分為7弄巷道路地;部分有門牌號碼中正東路
3.
11號房屋 及15號房屋屋前雨遮占用;部分為門牌號碼中正東路7號房屋旁之花圃,部分有 門牌號碼中正東路250號房屋後方之水塔占用;部分則為門牌號碼中正東路244 號房屋後方之一層樓屋頂為鐵皮之建物占用。惟土地上之建物及作物及工作物 均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本 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 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 明,拍定後不點交。
5.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都市計畫內住宅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6.
拍賣土地之謄本上載有其他登記事項「依地籍圖計算之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尚在處理中,實際面積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拍 定後不得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本院不代為處理複丈事宜。六、本標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 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7.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8.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