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債權人稱債務人使用範圍無確定界線,未據債權人 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三和段
2.
1478地號現為空地(雜草),三和段1491地號土地上有加強磚造二層樓房(合 和14-1號)、三合院平房建物及北邊空地、西邊樹木,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 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3.
農地重劃區耕地拍賣: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 第5條之規定定之,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抽 籤決定之,優先承買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雖到場但不為抽籤者,則由本 院代為抽籤;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其餘毗連耕地 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惟毗連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僅限對直接相 毗連之地有優先承買權。
4.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 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 有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倘 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 承買。六、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6.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 無主動調查及通知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權之範圍有所 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