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上有第三人建物坐落,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應連同全部土地一併承買,不得異議。且若共有人之一於拍賣期 日到場應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3.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係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則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trial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