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法院 113春3070甲

彰化縣竹塘鄉永基段74地號

3拍 不點交 待拍
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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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6/28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7/23 週二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44.8
保證金:
9
總坪數:
71.1
坪單價:
0.6萬/坪
持分地坪:
71.1 坪
總現值:
63.5 萬
拍後增值:
18.7 萬
吳采凌
吳采凌
法拍專員
經紀業:義諾房產顧問有限公司
地 址:南投縣草屯鎮太平路二段170號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彰化縣 竹塘鄉 永基段 74地號,面積 1,465 m2,持分 77/480,44.8 萬
拍賣紀錄 (2)
1拍,2024/5/21,總底價 70萬,保證金 14萬,坪單價 1萬/坪,流標
2拍,2024/6/18,總底價 56萬,保證金 11.2萬,坪單價 0.8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4)
1.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稱:土地上部分為建物(其上有已辦保存登 記之建物)占用,部分為空地,建物未在拍賣範圍內且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不 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又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明,亦查無債務人 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查封物分甲、乙標順序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如甲標或乙標之其中一筆或數筆標的已足夠清償債權及 費用,則其餘投標標的雖已達底價,亦不為拍定。又債務人應自行注意並 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得由本院指定並得於開標後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前由本院撤銷其中一筆或數筆標的之拍定。
3.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4.
本件拍賣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 無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 條之2 規定之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情形,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
土地增值 (1)
1.
彰化縣 竹塘鄉 永基段 74地號
1,465 m2 × (77/480) × 2,700 元 - 44.8 萬元
= 18.7萬元
鄰近待拍
2024/7/3
1拍 不點交
79.2 坪 / 35 萬
2024/7/23
3拍 不點交
45.9 坪 / 32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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