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4月25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陳○興在場稱房屋現由債務人陳○鈞及其妻居住使 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 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本件執行標的均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此部分業 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處理情形:拍照建檔列管),是拍定人應承擔遭拆除之風 險,請應買人特別注意!另占用非屬債務人所有之765地號土地,其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拍 定後該占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3.
債權人、債務人、鑑定人、有關機關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註:債務人稱約
4.
9年前第2層曾失火,現已修復)、非自然死亡之情事。 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5.
111建號若未經建築主管機關拆除者,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