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於民國113年1月5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此土地部分為空 地,部分為雜草、雜樹,未臨路,需自鄰地進入,其上有三座墳墓,惟鄰地工廠負責人稱應有五座墳墓(其中二座遭雜樹遮擋,無法確認),另債權人陳報 其上墳墓非聲請執行標的;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 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土地未臨路,且其上有墳墓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