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不動產合併拍賣(分別標價,合併計算)。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2.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所指兩筆土地相鄰,上為雜木林、檳榔樹,據債權人112年11月20日陳報,不明何人使用;惟實 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 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
本件1899地號土地實際面積與登記面積有不一致之情形(超出法定公 差)。
5.
拍賣土地上檳榔樹等作物之價值,本院已列入出底價,惟就實際種類數量 應買人請自行查證,種類數量如有增減或有滅失之情事,應買人、執行當 事人等均不能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若可點交,依點交時實際現狀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