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土地,經法院會同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土地上原建物大樓於921地震倒塌,土地下方為地下停車場,上方有一間管理室、二座鐵皮屋置垃圾使用,其餘空地做停車使用,並設大門管制,鐵皮屋占用土地法律關係不明,由應買人自理,又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貳拾陸萬壹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5.
本件拍賣土地以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6.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