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及履勘時,地政指界稱:編號1土地上有鐵皮車庫、透天厝一間及鐵皮建物一間,編號2土地為水池、雜樹林,編號3土地為竹林、雜樹,且無路可達;鑑價報告中記載本件土地現況,編號1土地有建物坐落,部分為屋前空地且有搭設鐵皮車棚,另據謄本載有登記同段87建號,編號2土地未直接臨路,現況為雜草空地,編號3土地未臨路,因無路可通達,依航照圖判斷為雜林。上開建物及地上物占有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本件拍賣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編號3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4.
2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不動產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六、編號2土地之占用人(除債務人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且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5.
編號2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7.
3土地均未臨路,須經由鄰地通行外部,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形,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編號
8.
3土地有通行問題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