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2月16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拍賣土地上有數棟建物坐落,部分有門牌、部分未申請門牌,另有廢棄之建物,有門牌為門牌號碼:東榮街105巷1號、6號、8號、10號,實際以鑑測為準,部分建物有數個獨立門戶,惟僅有一門牌號碼;經詢在場之人表示,門牌10號為大房(即供子孫祭祀祖先),裡面無人居住,另有數戶為無門牌號碼。又據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地上建物建號:松腳段
2.
192建號。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4.
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屬「住宅區」。就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六、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其上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建物占有權源及土地有無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另如建物為債務人所有,本件標的土地拍定後與其上建物是否有民法第425條之
5.
第838條之1或第876條等規定之適用,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並注意。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若由共有人之一應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6.
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公司及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7.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8.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本公司及法院處理。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2.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