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建物查封時債務人在場表示由其居住使用,主建物旁有鐵皮建物與主建物相通,有 獨立出入口,3樓有增建,經檢視有壁癌。惟本件標的建物坐落之基地非屬債務人所有,惟 其使用權源不明且基地不在拍賣範圍,日後有遭基地所有權人請求拆除之可能,拍定後拍定 人應自行解決建物與土地間之使用關係及自行與基地所有權人協議地租,本件標的物實際使 用狀況,請投標人仍應自行至現場瞭解後俾決定是否應買。
2.
本件標的物建物部分暫編第508建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 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當事人與拍定人亦不得以面積不 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又本件標的建物坐落之基地權屬非債務人所有( 同段第
3.
274號土 地),且基地部分不在本件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六、本件基地(土地)所有權人,倘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或其他優先 承買權相關規定,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經法院審核許可後,則有優先承買權;又若優先承 買權發生爭議,相關當事人應另行循相關程序主張權益,法院於該爭議確定時,始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 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及命債權人查報或函警訪查等方式予以 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 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7.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依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 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