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113年3月13日執行筆錄記載,據共有人黃O華在場陳稱:執行標的建物係由伊與大嫂自住,無 漏水、地震受創之情形,亦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執行人員目視屋況 良好。
3.
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 六、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其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又共有人不得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應連同其餘部分一併買受。
4.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繳清事宜。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