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所載,債務人親屬稱本件拍賣標的為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拍定後依現況點 交。
3.
據查封筆錄所載,債務人親屬稱本件拍賣標的建物有壁癌、油漆脫落、部分天花板龜裂、 稍有漏水痕跡等情事。
8.
本件標的2130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與783建號建物相通,無獨立出入口,拍定人 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六、,2130建號建物之基地有部分占用鄰地即同段188地號土地,占用面積約3.22平方公尺,該 占用鄰地部分非屬本件拍賣標的範圍,且使用土地有無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拍賣之建物,經依形式外觀及通常調查所得是否為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 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均已 於附表載明;如有未記載之資訊,仍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查明,且因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 疵無擔保請求權,故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0.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1.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2.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劃之劃定或是 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 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 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3.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際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 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