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本院民國112年11月7日查封筆錄所載,債務人在場表示建物為其自住使用,社區名稱為千禧 新城二期,建物廚房陽台有輕微漏水。而本件於113年4月10日依執行名義內容遷讓並點交建物 予全體共有人完畢,建物現況為空屋,依債權人陳報之照片顯示部分牆面有壁癌之情形,本件 拍賣標的於拍定後不點交。另查本件建物與第三人宏營有限公司之登記所在地為同一門牌號碼 (門牌整編),惟第三人公司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建物之權源不明,拍定人於拍定後不得向本院聲請移除該第三人登記址,第三人與建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請求撤銷拍定。
2.
依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標的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 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主管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 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本件拍賣標的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 實際範圍及使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 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 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六、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 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 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債權人、債務人所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 實,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投標前至現場查訪, 多方蒐集資訊,拍定後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得標後不得再執此理由聲明異 議,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4.
刊登於本院拍賣網站或新聞紙之拍賣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之拍賣公告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所公告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