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6月14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查封之建物閒置中、無人使用,部分屋頂有破 洞、漏水;本案112年9月5日現場履勘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稱,1569地號土地上有建物一層平 房,門牌為臺南市新化區唪口47號,該1823建號一層平房現無人居住,經債務人沈四川在場表 示目前作倉庫使用,堆積雜物。又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上建一層磚造及鋼鐵造透天厝, 屬未保存登記建物,現況閒置堆置雜物,房屋狀況不佳,有嚴重漏水。如上揭所載無誤,拍定 後除建物占用鄰地部分土地不點交外,其餘建物及土地均按現況點交。
3.
拍賣之建物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 轉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 權責無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該建物 如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六、拍賣之建物部分占用鄰地同段1563-2地號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若遭基地所有權人請求拆 屋還地,與本院權責無關。
4.
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火災受 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 證。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 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6.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