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2年10月6日現場履勘,地政人員指界,編號
3.
6土地上有三層建物二間,共用門牌號碼台 南市安南區安中路四段265號)。屋外圍牆貼有台江生技公司之牌示。編號
4.
7土地為空地。 編號1土地為道路,部分空地。編號2土地上有漁塭及鐵皮工寮。編號4土地為挑高鐵皮屋。
5.
112年9月6日第一次履勘建物。拍賣建物有人居住。放置日常生活用品。有家具裝潢。水電 正常運作。一樓浴室、二樓臥室、三樓佛廳牆壁有壁癌。一樓會議室、二樓露臺有漏水情 形。債務人現場陳述無非自然死亡情形。前方庭院有車位。一樓客廳旁之牆壁有明顯裂痕, 債務人陳述為鄰近建商造成,官司訴訟中。債務人陳述98年1樓露臺曾火燒過,再度重建。 估價師表示現場建物與建物謄本之構造、面積不符。經詢問為債務人曾經重建。
6.
113年1月5日第二次履勘、測量建物,債權人提出債務人之切結書、承諾書,其中就編號
7.
7土地上建物及增建範圍,債務人確實為原始起造人。另債務人在場陳述建物一樓、 二樓後半部,因隔壁建屋導致牆壁有裂痕及有滲水情形發生,正與隔壁興訟中。
8.
本院審酌各情,認拍賣建物係債務人重建,故亦屬於債務人責任財產範圍,仍依法拍賣。然 因多為增建且與原有保存登記範圍已難劃分,故拍定後是否得順利移轉登記,本院不負擔保 之責,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16.
3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 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 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 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六、拍賣之建物,其中大部分已成增建部份,含(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 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1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