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5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 賣土地無路可達,依目視及航照圖所示其上均為雜樹林,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 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 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或未配合本院辦理點交之程序,本院均得不點 交,拍定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 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六、本件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並應於投標時提出戶籍謄 本等證明文件,證明確屬原住民無訛,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5.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