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稱729地號土地部分為建物坐落,部分為樹木,部分為空地,部分為道路。據債權人代理人稱729地號土地現為共有人占用中,無出租、出借,亦無分管契約,道路供公眾通行使用,僅就債務人土地持分執行。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3.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729地號土地為部分都市計畫內道路用地,部分都市計畫內人行步道用地。
4.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5.
729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應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征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