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2年11月30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為雜林且無 路可達,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如經測量確認 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 拍定人自理,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4.
本件分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八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 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 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 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 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六、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 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 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5.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6.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