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系爭建物現由其居住使用,
2.
二樓後方及三樓鐵皮加蓋均為增建, 三樓供奉祖先牌位、有漏水情形。另依不動產謄本登記資料,本件拍賣土地上另坐落他人所有同 段188建號建物,該188建號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該188建號建物與土地間占有法律關係 不明。上開使用情形,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3.
係拍賣應有部份,若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
4.
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含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增建部分若經建築主管 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賣。
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 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