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11月2日至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57地號土地位於編號505112號電線桿西方約32公尺處,現況為雜木林, 其上有一棟無門牌廢棄無人居住磚造平房全部坐落其上。」。使用分區為 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 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
2.
上開地上物非在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該占用法律關 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3.
拍賣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trial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 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4.
本件按甲、乙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順序之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後順序各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