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3年1月23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63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瑞芳區侯硐路1之1號建物西南方約940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為雜木林,無 路可達。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為山坡地保育區,其開發使 用所受之相關法令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另本件拍賣之標的僅包含土地 之應有部分,其上之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之法律關係 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 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4.
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 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 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5.
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 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6.
本件標的363地號土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前段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 每人所得面積未達○點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請應買人注意。
7.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 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 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