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3年1月16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 之829地號現有門牌造橋鄉大西村大西一街83巷29號之建物占用,其餘面積 為空地。惟實際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 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3.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4.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9.
如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 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0.
係拍賣應有 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 無優先承買權。
11.
前開優先承買權人之優先購買次序如下:1.租地建 屋之建物所有權人。2.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 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2.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 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 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