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上有1棟鐵皮建物(門牌:臺南市南區興 隆路8號),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 後不點交。
2.
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有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償稅、地價稅、 房屋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有投標,亦不 予拍定。
3.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聲 明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六、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
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 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