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民國113年3月4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93 地號位於新泰路496號左側,有496號增建鐵皮屋在其上」。193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 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上開地上物非在拍賣範圍內,所有人及其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該占 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4.
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復稱:「193地號為67使字第123號(65建字第2645 號建造執照)使用執照建築基地(含法定空地)」等語,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 承買之權利,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