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第598地號土地部分為桃園市蘆竹 區海湖東路239巷72號建物之坐落基地,部分為豬舍、雜草地。上開土地上之建 物據查報為土地共有人居住使用,又前開建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 意。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標的第598地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 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 效。
4.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trial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 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 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 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