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為袋地不臨路,土地上有鐵皮建物坐落,據債權人 代理人在場稱,土地上建物為債務人親戚所有,出租他人使用。上開之情執行 法院不為認定,建物使用土地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本件土 地拍定後不點交。
6.
民法第426-2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 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 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或基地所有人如主張優先承買應提出書面租賃契 約或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始可主張(單純建物或基地所有權人無優先 承買權)。如有第三人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 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 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