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3年4月18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臨 路,其上有部分果樹,其餘為雜樹、雜草,據債務人父親在場稱,土地上果樹 為柚子樹,係債務人所有,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 證,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 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另本院已就鑑價金額酌予提高兩成定拍,定拍 價格已包含土地上經濟作物,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4.
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 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 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六、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5.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