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616地號土地上有多棟建物座落。建物所有權及占用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賣之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間查無分管約定,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之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2.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4.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執行法院及本公司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
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7.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轉證書,投標人應自行考量。六、拍賣之土地如有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書狀費等費用,拍定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應買人或承受人仍應自行查明,實際欠繳數額應以主管機關之資料為準。
8.
其他事項:本件拍賣之1616地號土地,經查已登記有古坑鄉東興段
10.
古雲營使字第5號建築執照之建築基地。相關使用限制,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審慎評估是否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