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3月4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 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拍賣土地為巷道道路。惟實際使用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屬「住五」住宅區。就上開土 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 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六、本件不動產共分二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於拍定前指定開標順 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 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縱有投標,亦不 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