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992號土地雜草叢生;991地號上有建物(門牌、和平西路二段700巷215弄 39號)占用,餘為雜林地,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含地上物、建物,且其使用 土地之權源不明,實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並因係拍賣應有部分,亦查 無債務人現實占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者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 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 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 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