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3年4月12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997地號、997-1地號及 997-2土地均係道路,998地號係空地及道路,998-1地號係空地。惟實際使用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 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購權,拍定人或承買 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前或拍定後經法院分 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 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 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 清事宜。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6.
土地使用分區:997地號、997-2地號及998地號均為住宅區,997-1地號為 人行步道,998-1地號為道路用地,惟投標時是否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