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3年2月2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
4.
34號建物坐落;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 應自行查明。
6.
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各該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 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僅能就本件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 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 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 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六、
8.
344-1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 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 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 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0.
344-1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均不 點交。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2.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