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3年5月27日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界稱其上有建物「關雲宮」坐 落。
7.
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六、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8.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建物trial律 權源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 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承買權優於土地共有人。如就 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 轉證書。
9.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10.
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有關都市計劃案名、內容等請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嗣後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