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5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鑑價人員、地政人員到場執行。依據現場地政人員就土地指界略稱:「系爭87-31地號土 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瑞芳區??魚坑路83之1號建物前,該土地為鄉村區之 交通道路用地。」等語。
3.
據民國113年4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瑞芳區??魚 坑路83之1號建物前方之交通用地做為道路使用」等語。
4.
本件執行標的87-31地號土地為鄉村區之交通道路用地,其使用應依非都市 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而受有限制,是該土地應不得再另為建物之建築基地, 其開發使用應受有限制。請應買人詳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