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30萬元,trial。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4月17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標的其上有新北市瑞芳區??魚坑路
6.
61號房屋座落其上,部分為道路 使用。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 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 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8.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 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9.
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 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0.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11.
依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民國1113年3月14日新北工建字第11304862409號函 略載:旨揭地號土地經查詢並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等語;依新北市政府新 建工程處民國113年3月15日新北新地字第1135187304號函略載:經查本處 未辦理「徵收」、「協議價購」等事宜等語;新北市瑞芳區公所民國113年 3月22日新北瑞工字第1132634741號函略載:旨揭地號經本所查詢檔管系統 尚無領有依建築法授權本所核發之建築執照、自用農舍、雜照工程與就地 整建證明等相關資料可稽等語。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相關法令規 定之禁止或限制,故本件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得標人不得以該土地 為法定空地、使用上受有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本件拍賣程序;又拍定後, 拍定人與上載使用執照、建造執照相關建物所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均由 拍定人自理,如有爭議,應另循其他法律途徑解決,以上併提請應買人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