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860為道路用地,850地號種植作物, 850-1地號其上有多棟建物坐落;據債權人代理人查報,拍賣之土地之所有權為 共有狀態,查無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或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土地上建物未 併附拍賣,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如:法定地上權、推定租賃或其他法律關係)請 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4.
基地出賣時: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
5.
拍賣之土地850地號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trial租耕地之承租人。 〈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 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 時,定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則其餘共有 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 所有人時,則其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如係共同投標,需均為共有 人),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應就其擁 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如有多數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共有人優先承購共有不 動產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9.
拍賣標的850地號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 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10.
拍賣之土地如有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等費用,拍定人 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應買人或承受人仍應自行查明,實 際欠繳數額應以主管機關之資料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