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05年5月24日假扣押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467-10地號土地為道路,位於東興路二段3巷19號前;467-19地號土地為道路,位於東興路二段3巷17 弄。
2.
113年4月2日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界稱467-10地號土地為道路,位於東興路 二段3巷19號前;467-19地號土地為道路,位於東興路二段3巷17弄道路前 半部。
3.
依鑑價報告所示,467-10及467-19地號土地相互毗鄰,東側臨約8公尺巷 道,467-10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為巷道,467-19地號土地則為巷 道。
4.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 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若上開優先 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未行使優先承買 權之部分不得拒絕應買。
5.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 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6.
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第二種住宅區。
7.
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 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