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3295建號係第三人統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向債務人蘇福長等人承租,目前作為聖德科斯生機 食品新南京門市之營業場所,租期自111年7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止,每月租金143,000元, 經目視現場並無漏水及增建等情;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且建物共有人有無分管協議不明, 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結果,表示皆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及建物內有非自然 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
依本院111年家繼簡字第11號判決本件拍賣標的應予變價分割,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 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 定之。本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均為公同共有人,對執行標的均有優先承買權。另本件拍賣建物 為應有部分1/2,故依土地法第34條之一規定,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 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 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上開優先承買權競合時,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之優先承買權,優先 於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所得行使之優先承買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度法律座 談會民執類第15號意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