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三樓漏水、有壁癌,屋況老舊,三樓神明廳供奉神明及祖先牌位,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另據地政人員稱有增建(經測量暫編定為1225─3建號)。拍賣土地及建物均係應有部分,拍賣標的據債務人稱建物為債務人及其他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之情形,共有人間無分管契約,土地債務人無單獨占有使用部分,建物及土地之占有使用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均不點交。
3.
拍賣之建物是否為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嚴重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等特殊情事,投標人應自行至現場附近詢查,以為投標之參考。
4.
拍賣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有無影響交易情事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六、1225─3建號建物係增未保存登記建物,且其中部分占用鄰地376─209地號,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增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與同標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7.
是否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不明,拍定人於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實際欠繳數額,以主管機關核算之數額為準。
8.
本件拍賣之376─86地號土地,經查已登記有莿桐鄉莿桐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