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及前案鑑價報告所載,拍賣土地上種植水稻。又本件僅就土地部分執行上開農林作物等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且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協議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公司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六、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4.
據台南市白河區公所函及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函稱:拍賣之土地現查無訂定三七五租約且無積欠農地重劃工程費及差額地價。
5.
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6.
拍賣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惟聲明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現耕證明及承租或所有權證明文件。
7.
依地政登記謄本所載,拍賣標的尚欠繳書狀費,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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