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及指界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上有2棟建物(即本件拍賣編號
2.
2之建物),另據債務人妹妹在場陳稱:拍賣建物係由她和家人居住使用中。拍賣不動產實際使用現況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除編號2建物依建物現況點交外,其餘不點交。
3.
除編號2建物外,係拍賣共有物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土地及建物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5.
2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地地政主管機關洽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不負擔保之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拆除,均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權責無關;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六、編號1建物佔用他人所有
8.
1592─10地號土地,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證,如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及占用之不當得利,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權責無涉。
9.
編號1建物坐落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編號1建物有優先承買權。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行查證並注意之。
13.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