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拍賣不動產未設定他項權利,限制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4.
拍賣土地臨中山北路151巷,其上坐落151巷19號房屋旁之無門牌鐵皮建物。建物非本件拍賣標的,使用土地權源不明,不動產使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六、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
5.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又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能釋明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其順序優於共有人。
6.
分別標價,按標別拍賣。於賣得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地價稅等優先扣繳之稅款後,足敷清償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