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4樓有大片壁癌,1樓前後有增建,2樓後方增建,
4.
4樓均為增建,另據債務人稱嚴重漏水,請應買人注意,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應買。
5.
本件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未有分管協議之登記,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建物之共有人有優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需就全部之標的一併承買。
7.
1096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承受拆除之危險,請投標人注意。六、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及命債權人查報或函警訪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8.
92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住宅區,以上供應買人參考,如有變更仍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9.
本件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0.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1.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2.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