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2月16日履勘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以電線桿(編號B9650FB
3.
為中心,位於南方235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部分為道 路。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4.
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依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 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 權額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5.
本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 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六、本標土地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無三七五 租約登記,非歸屬新北市核定之農地重劃區內,其使用開發是否須受相關 法令限制不明,拍定後上開法律關係,需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