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現場履勘時,在場人高采昀稱系封建物為債務人與其家人自住,無分管停車位。系封 建物內客廳有供奉神明及祖先牌位,另有家庭式佛堂,屋況良好,沒有漏水情形。拍定後依 現況點交。
3.
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 形」,在場人稱無火災受損、無非自然死亡情事、無嚴重漏水、是否為海砂屋不清楚、是否 為輻射屋不清楚、是否有地震受創不清楚。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 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於拍定前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共設定新臺幣945萬元,拍定後全部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