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現場履勘時時,土地上種植南瓜及辣椒等作物, 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之補償由拍定人自理。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 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土地據鑑價報告所附新城鄉公所核發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 共設施用地)說明書所示,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農業區」,後續拍賣程 序進行中,使用地類別有異動之虞,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 得執拍賣通知未記載最新之使用地類別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拍定。
3.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 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份之標的一併 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