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315-13及316-2地號均有加強磚造、磚造瓦頂平房建 物多間,債權人代理人稱三筆拍賣土地均為共有土地,共有人間無分管約定,債務人無單獨 占有使用部分。拍賣房屋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權利範圍為全部,本件房屋查封時,據債務人 陳稱建物係由其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情形,一樓公廳及二樓神明廳系與親戚共同使用,現 場屋況老舊,天花板裝潢部分已脫落,債務人稱房屋除些許漏水外,並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 之特殊情事。地政人員就本件建物測量成果圖表示:一樓公廳及二樓神明廳部分,係從中一 分為二,以中心為界往左測量。屆時拍定人如買受標的,應視情況作隔間處理,否則即有部 分應與他人共用,現場屋況情形建議應買人前往實地勘查。本件拍定後除土地外,其餘部分 得聲請點交。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 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 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倘有 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8.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10.
土 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義務。如就優先承 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權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六、未保存登記建物或增建部分,得標人後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增 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 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1.
拍賣之建物是否為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嚴重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等特殊情 事,投標人應自行至現場附近詢查,以為投標之參考。